題:
急!如何擺脫這個家庭?
2017-12-29 14:17:42 UTC
我和我弟來自單親低收入戶貧窮家庭,很小的時候我爸媽就離婚了,民國81年7月18結婚,民國8月14日申登,86年6月23我媽改名86年8月26我爸改名。民國87年離婚10月30日,所以我小時候就沒媽媽了,還有一點父母親剛好都同姓氏,家裡窮就算了直剩一個爸爸?我爸還跟我說他沒錢曾經跟賣鹹酥雞的借1000元.....我就在想他腦袋在想什麼?經濟條件差成著樣也敢生孩子,可是我爸長的還算體面,還是有女孩到追他,可是很胖從彰化來台中的跟我爸同住,還交他做生意賣香腸米腸,一段時間後來又改賣臭豆腐,現在又在夜市賣雞肉,他著樣做生意有16年了有一段時間,我幼稚園小學都住我家。住後來到了國中外公帶大隔代教養,然後就沒什麼跟我爸來往了,後來我聽到一通電話彰化到追我爸的黃姓胖阿姨打電話給我,說你爸在外面有別的女人了很生氣他就不爽我爸離開我爸,原本一為是開完笑後來有一次回去我爸新搬的住家,看到哪女的媽媽又老又醜60歲以上,原來她們母女兩從高雄跑來台中豐原,在我爸早上便當社認識的,很誇張26歲我爸47.....我真心覺的長的有夠醜單眼皮胸部雖然大下垂(因為他都不穿內衣)個子不高然後很自私很愛批評人脾氣火爆講話嗓門很大愛打電腦玩RC
喜歡夾娃娃 心機重個性像男孩子,台語講的很好,我爸竟然把他當老婆在養,所以她們母女兩就住進我們家了,他們有一些事情不讓我們知道,就著樣我莫名奇妙跟她們成為一家人了,後來外公年記大了送去療養院,我就搬回去跟我爸同住那女的是吃炸藥!?看到我都是用瞪的然後叫我做什麼我就要聽他的,不聽就用吼的然後酸言酸語啦,他就說在家住不用做事歐?比如說我在做一樣事情,他就說是這樣做嗎!?然我很都很客氣問他哪要怎麼做呢?,然後她就什麼都沒講站在你旁變一直瞪你,然後我爸從樓上下來,又說你看你兒子啦都不做事情啦?問他話都不回,我爸聽到也很大聲斥責我人家問你話都不會回?我都站在哪裡不講話心裡很不舒服,在家那女的一直狂唸我導致我非常討厭她,跟我爸反應他就說哪你搬出去住阿,永遠都不要回來,我爸養的哪女的還會各種人生攻擊說你重聽啦,啞巴不會回話是不是!?看她也不行,然後我去洗澡也叫你洗快一點啦一直敲浴室的門,我房間電風扇他也直接把他拿走不給我吹,他才大我一兩年而以,惡劣成這樣,我爸也叫我一直去找工作講白一點要利用我賺錢給他們花,還有在夜市幫忙的時後哪女的不顧別人的眼光當場直接對我開罵,長期累積害我自尊心嚴重受損,每次去夜市幫忙就是被他酸言酸語,我不是不敢反抗他不敢罵回去,都因為我爸把她當老婆在看,他直接去跟我爸講你兒子啦,不然就說我又不是你兒子等刺激性的言語,所以我早上會騙我爸說要去找工作,故意不想晚上跟他們去做夜市,後來我就上網找哪種有住宿的工作,找了很多間,也有做不久的沒地方住都住網咖,然後在繼續找住宿工作,只要我身上有賺錢,那女的就說跟你兒子拿錢,完全不管我沒地方住沒錢你的事情,還有我的電話是用我爸的名字所以我在想他們有沒有辦法查到我人在哪裡?她也跟我說他曾經有賣過毒品很好賺1包1000元她說她賣過,他親自跟我講的,我沒跟我爸講,所以我滿討厭我爸的因為他我們做兒子倒霉,我已經離家2個月了也順力找到工作,我想請問我如合能好好存錢不不用擔心被他們拿走我辛苦賺的錢,我沒跟他們說我在哪裡上班但他們也不是笨蛋,他想說我這麼久沒回去一定有在工作不然不可能撐過這兩個月,我怕時間久了他們會來找我,請問有誰有什麼辦法讓我存到錢又一輩子都不用見到他們,我想過整型和移民,但手中資料目前不太足夠,想問看看大家有什麼好的意見呢"補充他們也有在外面租屋也是要繳房租的,所以我相信他們也一定也有經濟壓力。
二 答案:
2017-12-29 20:07:54 UTC
白天不要使用手機也永遠不要再回家就當作跟那個沒良心的老爸斷絕關係 過20年後壞人自然會受到天理報應懲罰
2017-12-29 21:31:26 UTC
基於法律規定之親子關係,無法斷絕, 血緣而產生的身分法上自然血親關係是無法消滅的,換句話說,自然血親的親屬關係都是天意決定,不論當事人同不同意都無法改變,所以脫離親子關係不論是以登報或者其他方式在法律上都不會有消滅身分關係的效果。至於是否得以其他事由主張免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一千一百十五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家長。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屬。

  六 子婦、女婿。

  七 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一千一百十七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一千一百十九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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